記得小時候在西環居住,晚飯後,一家人往往會一起擔凳仔走到幾個街口外的「公園仔」散步。那個年代還未有「公共空間」這個形而上的「來路」稱呼,務實的香港人都是直稱地方的名字,例如「公園仔」、「街邊空地」之類。民眾通常會在這些空地裏乘涼、賞月、與街坊閒談,而小孩就會捉龍蝨、蜻蜓、吃麥芽糖、拍公仔紙、跳飛機等。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街坊鄰里溝通活動。
公共空間都有大同小異的定義,大概的定義都是給公眾自由進出,並在不干擾大眾的情況下讓公眾進行合法活動的地方。因時代、文化及地域的不同,亦因定義者背後的意圖而在定義上有其具體的異同。
當今年的年初,時代廣場涉嫌違反《公用契約》出租已撥作公眾通道和休憩用地的地面廣場而激起民憤之後,一時之間香港的公共空間就被用作民眾洩憤的表演場地。但當洩憤過後,那些公共空間又會有什麽用途呢?那些洩憤的民眾似乎都對類似旺角行人專用區的使用模式感到滿意。然而,我對此等用途卻感到失望。這些使用模式並沒有家庭鄰里的關係觀念。對我來說,這是扭曲了公共空間的用途,這跟「公地私有化」的罪名祇是十步笑百步的關係而已。
在今天的「香港地」要改善家庭鄰里關係似乎要比保育的議題困難。
圖:《冷漠的公共空間》攝於八月十日。
Saturday, August 23, 2008
冷漠的公共空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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