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uesday, October 21, 2008

藝術作品

藝術作品不一定需要藝術家親手完成所有的步驟,就像建築師的建築作品都是別人施工的,指揮家的手上亦沒有樂器,他們有的就是他們對藝術的獨特觸覺,能夠辨別出有意義的感官元素,並以個人的獨特風格將之協調成為一件藝術作品。在藝術創作的過程之中,「辨別」、「風格」與「協調」的能力似乎要比「親手完成」更為重要。頗有點《大學》中的格物、致知、誠意、正心、…的意義。

從這一個角度看,攝影作品與建築作品及演奏樂章有共通之處。這也許就是 本雅明 提出的“藝術作為攝影”的另一種演繹。

圖:《浴》攝於連雲港摩崖石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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