朋友S君為我們幾位影友申請了一個「自助創作攤檔」作為展出「舊作」之用。這個「自助創作攤檔」是「某某藝術與社區連線」活動中的一個項目。朋友在昨天收到了這次活動主辦單位的電郵,內容提及,為了確保在這週六開始的活動的參與能夠出席,主辦單位臨時要求所有參與者在這週四親自到該活動的辦公室繳付500元按金。
此舉不但表現了主辦單位單方面臨時更改參與條款的不負責任行為,亦暗示預算出席的參與假如沒有在指定的一天內繳付按金,則不獲得參與該項活動的資格。而打算臨時缺席的參與者反而心安理得,不繳交按金就可以了事。 然而這種繳付按金的要求原來是合理的,但必須在申請表格之內例明,讓參與者在申請時作出丞諾,才能收到確保參與出席的預期效果。然而在祇有四個工作天的時間內要求參與者到訪繳付按金,既是強人所難,亦會打擊參與者對主辦單位的信心。
為了避免在展出期間有更多不明朗的要求,我們衹好考慮退出此次活動。
後話:最後主辦單位來電道歉,一切按照原來申請表上的條款處理。我們亦不再追究,繼續參與此次活動。可惜天氣預告說:「這週未多雲有雨!」
Tuesday, March 18, 2008
是確保出席率還是打擊出席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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